协会章程

            岳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岳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YUEYANOMEDICALAPPLIANC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岳阳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52号昌廉拍卖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二)组织会员开展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认证咨询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三)加强行业管理。制定相应的行业内部规章、准则,协调行业内部资源共享,谋求共同发展。

(四)进行协调。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五)加强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六)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七)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凡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者相当于技师(工程师等)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有一定医疗器械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群众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愿意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应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成为会员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大会负责,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条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四年一届,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须;

(四)政府拔款与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人挪用。

第三十九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 年11月22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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